學會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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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中文學會會章(2015年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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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大學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中文學會,英文名稱 為:
CHINESE SOCIETY, ARTS ASSOCIA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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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宗旨:
研究及發揚中國文化學術,增進本會會員之友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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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組織:
一.本會設有:
(1)會長一人(須為香港大學中文學院之教員)
(2)副會長三人(須為香港大學中文學院之教員)
(3)名譽會長,人數不限
(4)名譽顧問,人數不限
二.會員:
(1)基本會員
凡在香港大學中文學院肄業之本科生,即自動 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並須繳交會費。
(2)附屬會員
除本會基本會員外,香港大學中文學院之研究 生、香港大學之在學學生及畢業生經本會幹事會通過
,並於繳交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之附屬會員。
(3)名譽會員
凡香港大學中文學院之教職員,均自動成為本會之名 譽會員;凡香港大學之教職員,亦可成為本會之名譽
會員,而無須繳交會費。
(4)權利
基本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權利,附屬會員及名 譽會員,除不能投票、提名及被選為本會幹事之外,
可享有本會基本會員其他權利。
(5)會籍期限
a)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
有限期以會員入起,至該時原定的畢業年最後上課天為
止;若會員延期畢業,須另交續會費。
b)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之會籍期限與其在大學任職的時期相同。
三.幹事會組織:
(1)主席一人
(2)內務副主席一人
(3)外務副主席一人
(4)內務秘書一人
(5)外務秘書一人
(6)財務秘書一人
(7)學術幹事一人
(8)圖書管理一人
(9)康樂幹事一人
(10)福利幹事一人
(11)出版幹事一人
(12)體育幹事一人
(13)市場秘書一人
(14)公關二人
共十五人,均須為基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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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幹事會職權:
一.職責:
(1)主席負責本會所有職務,主持本會周年會員大會、非 常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並負責訂定各會議議程。
(2)內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對內職務,並在主席缺席時 ,代替主席處理職務。
(3)外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對外職務。
(4)內務秘書負責本會周年會員大會、非常會員大會及幹 事會會議記錄,並聯同外務秘書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
交當屆會務報告及前屆周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5)外務秘書負責與本會有關之書函往來,並聯同內務秘 書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當屆會務報告及前屆周年會
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6)財務秘書負責處理本會財政事務及所有財政事務之紀 錄,並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當屆本會一切已審閱之財
務報告。
(7)學術幹事負責本會學術活動。
(8)圖書管理負責本會圖書館事務。
(9)康樂幹事負責本會康樂活動。
(10)福利幹事負責與本會有關之福利事務。
(11)出版幹事負責本會刊物之出版。
(12)體育幹事負責本會體育活動。
(13)市場秘書負責為本會聯絡有關資助單位之事務。
(14)公關負責與本會有關之公關事務。
二.特別小組與幹事出缺事宜:
(1)幹事會須負責本會一切行政工作,在必要時設立特別 小組處理有關事項,每個特別小組最少須包括本會幹
事一人,並須直接向周年會員大會負責。
(2)幹事出缺時,須召開非常會員大會解決補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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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選舉:
一.在周年會員大會中,出席之會員須選出主席、內務副主席、
外務副主席、內務秘書、外務秘書、財務秘書、學術幹事、
圖書管理、康樂幹事、福利幹事、出版幹事、體育幹事、市
場秘書各一,及公關二人。各幹事之任期由周年會員大會結
束七日後開始,至翌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結束七日後為止。
二.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須由當屆幹事於上任後兩星期內選
出。
三.幹事提名期在周年會員大會三星期前開始,為期十四天。
四.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中的選舉,均須得出席基本會
員人數過半數贊成,始為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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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會費: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之會費為每屆港幣拾圓,收取會費的基數以
該會員剩下的就讀年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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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會議:
一.會議詳情:
(1)周年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須經主席同意後,由秘書 召開。
(2)周年會員大會須在每年十一月首兩個星期內召開。
(3)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至少須有三十名基本會 員出席,幹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足法
定人數。
(4)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假若在議程上定明之時 間一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則須宣佈流會,流會後再
召開之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須於開會五天
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5)流會後召開之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出席基 本會員人數若不足三十名,則該次會議之法定人數,
以會議正式開始時之出席基本會員人數為準。
(6)流會後召開之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不能與原 本召開之會議相隔超過十四天。
(7)周年會員大會、非常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須於開會 五天前發出通告。
(8)凡召開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幹事會須於開 會五天前書面通知(並列明議程)所有會員。
(9)非常會員大會在需要情況下由幹事會召開,或在至少 有本會五分之一會員聯合書面要求下,由幹事會召開
;非常會員大會之議程須在召開會議通告上列明;如
非得到出席該次會議的四分之三或以上之會員同意, 不得隨意增刪。
(10)本會每一屆之財務報告均須邀請該屆會長或副會長審 核。
(11)每年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七次幹事會會議。
二.大會權力:
(1)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周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可推翻本會幹事會任何決 議。
(3)如幹事會或其成員違反本會宗旨及會章,或濫用職權, 或違背大多數會員意願時,會員可於非常會員大會中對
其提出不信任動議。
(4)在不信任動議通過後,有關幹事須立刻辭職。
(5)大會休會時,以幹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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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財政:
凡本會支出超過五百元,須經幹事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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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會章之修訂及解釋:
一.本會會章之任何部分,只可在周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 中修訂;修訂之提案須於召開大會之通知中列明。所有通過
之議案,立刻生效。
二.會章的修訂須得出席基本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 始為通過。
三.幹事會擁有會章之理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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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總則:
本會之幹事、及一切活動均不得違反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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