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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可以致命: 倡議立法禁止體罰兒童
2006年03月01日
近期一名十歲的男孩,在皮箱內默默地承受父母的囚禁,悄悄離世;另一名八歲的女孩,不欲再承受嚴苛的體罰,從住所一躍而下喪生。接二連三的悲劇,我們感到十分悲痛。
體罰可以致命
悲劇的發生,不能單單指責為人父母者麻木不仁。社會大眾視體罰為管教行為,認為以武力可改善兒童的德行。這份對家庭暴力的謬誤和容忍,默許了悲劇的發生。中國人的傳統理念,相信「棒頭出孝子」, 「打在兒身,痛在娘心」,子女是家長的「財產」,父母有權對他們「處置」。這些專權的思想,往往成為體罰兒童的理據。
體罰的定義,是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以達致改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受傷並非必然結果。事實上,體罰與虐兒,往往只是一線之差。很多家長以為體罰不及虐兒嚴重,或是有別於虐待行為。但是近期所發生的悲劇,正是因為家長低估了體罰的傷害,令兩名小朋友枉送了寶貴的生命。體罰,不單是虐待行為,更足以令兒童受傷甚至死亡。
兒童權利與人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及教育措施,確保兒童在任何人仕的照顧中,皆不會受到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傷害,其中體罰亦被視為不可接受的管教行為。公約更強調,兒童既不是父母的財產,也非無助的慈善機構受助者,他們亦享有自己的權利。
冰山一角
較早時,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陳高凌博士就本港的家庭暴力問題進行首次大型隨機抽樣研究調查。在 5049名成人和 2062名12-17歲兒童所回覆的問卷中,發現約 44% 的父母曾對孩子使用體罰及身體虐待;約 32% 的父母於一年內曾對孩子使用體罰及身體虐待;約 22% 的父母於一週內曾對孩子使用體罰(附表一及二)。大約兩成一的本港家庭存在著暴力問題,當中包括虐待配偶或虐待兒童的情況。研究亦發現,單靠受害人舉報,只能處理百份之二的虐待配偶與及百份之一的虐待兒童個案(*1)。
普遍認為體罰與虐兒源自父母管教方式不善與及父母承受壓力所致。這種理解,往往忽略了體罰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問卷研究結果顯示,父母間的衝突和暴力,與虐待兒童的情況有關連。研究亦發現,抱有「家庭暴力不屬於刑事罪」,「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與及「孩子不打不成器」等想法的父母會傾向於向子女使用暴力。要制止體罰和虐待兒童的情況發生,先以法律的方式介入,繼而為家長提供支援,會是最有效防止悲劇重演的方法。
六項建議
1. 修改法律—禁止體罰兒童
我們建議以法律禁止體罰兒童,其中包括修改現有法律條文,禁止任何人對兒童進行體罰。現時,本港已有法例禁止老師體罰學生 (第279章, 第58條)(*2),與及禁止任何人對兒童中心內的兒童施行體罰 (第243章A, 第15及45R條)(*3)。可是,就家中施行體罰的刑責,在法律上並沒有清晰指引,間接傳遞了一個家長有權體罰子女的訊息。
早於1979年,瑞典已率先立法禁止對兒童施行任何類型的體罰行為。至今,最少有15個國家先後立法禁止體罰(*4),規條更涵蓋至家庭層面。香港大學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53%與及57%的受訪者同意警方介入與及法庭強制性輔導計劃能有效幫助施虐者。
2. 改革家庭暴力條例 (第189章)
正如香港大學的顧問在早前建議,應改革本港法例第189章之家庭暴力條例,以增強對兒童的保護。建議修改重點包括:
甲、 擴闊暴力行為的定義,把身體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疏忽照顧(包括對兒童和長者),纏擾,與及在兒童面前對配偶施虐等行為納入定義之中。
乙、 兒童有權代表自己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倘若兒童對自行申請禁制令上感到困難,可授權社會福利署之代表代為申請。
3. 法律強制施虐父母接受施虐者輔導
禁制體罰並不是要把施虐的父母關進監獄。我們建議擴闊對施虐父母的判刑類別,把強制性施虐者輔導納入判刑的考慮。
4. 家庭暴力嚴重傷亡或死亡檢討
我們促請政府成立獨立的跨界別委員會,就過往一些有嚴重傷亡的家庭暴力事件,如近期兩宗兒童死亡事件等進行檢討,以探討可能導致慘劇的社會及心理因素,事件成因、趨勢和特徵,與及整體機制上的不足,並就結果提出建議,以減低同類悲劇再發生的可能性。
5. 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在政府高層的層面,成立一個制定兒童基本福利的平台,並設立評估機制,以保障兒童權益。
6. 對家長作出支援
預防勝於治療。要切實執行特區首長在施政報告中強調對暴力採取「零容忍」態度,便要從禁止所有體罰行為開始。體罰不單是對兒童的暴力行為,更侵犯了兒童的權利,亦危害他們的安全。除了立法,教育市民以非暴力的方法解決衝突亦應及早進行。以澳洲為例,在幼兒教育與及小學教育中引進衝突處理的訓練活動,能有效增強兒童的衝突處理能力。這些經驗,值得本港參考。
政府亦應為初為父母者提供支援。育兒教育應著重向家長灌輸何謂不合法的管教行為,與及非虐待性的管教方法。類似支援可透過如家訪等積極活動進行。
如有任何查詢,請與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陳高凌博士(9644 5864 / 2859 2077)或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女士 (9121 4651)聯絡。
註腳:
*1 - 根據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在2004年經證實的虐待兒童個案有622宗;而香港大學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結果則推算出每年約有70,000名兒童承受著父母的嚴重身體虐待。兩者相比,顯示只有百份之一的個案會有記錄。
*2 - 第279章教育條例中第279A章教育規例之第58條中列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
*3 - 第243章幼兒服務條例中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之第15條中列明「任何人不得對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 第243章幼兒服務條例中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之第45R條中列明「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4 - 奧地利,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丹麥,芬蘭,德國,匈牙利,冰島,以色列,拉脫維亞,挪威,羅馬尼亞,瑞典,烏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