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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回應香港律師會統一執業試
2016年01月07日
香港律師會2016年1月6日新聞稿中提及的統一執業試,雖已在社會討論了一段時間,但持分者未有共識。2015年4月,由陳兆愷法官擔任主席的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該委員會為政府設立的法定組織),委託以胡國興法官為首的由國際專家組成的顧問小組,對本港法律教育及培訓展開全面檢討,其中包括應否引入統一執業試,該檢討於2015年10月開始,現仍在進行中。
故此,對於律師會在檢討進行期間議決推行統一執業試,本院深感驚訝。本院認為,由本港法律界和法學教育界所有持分者的代表組成的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是最合適的平台,在其委託的顧問小組的檢討報告日後出爐後,討論統一執業試這項議題。
自1972年起,本港大學已肩負教授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及頒發該證書的責任,多年來,數以千計的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曾接受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訓練。上一次於2000/2001年進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訓全面檢討後,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進行全面更新和優化,本院樂見律師會在其新聞稿中確認受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重要性,並認定其繼續是進入法律專業的門檻之一;然而,本院亦留意到律師會認為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將來無須對學生進行考核。律師會表示將會定期檢討參加統一執業試的條件或資格;本院認為,任何以統一執業試取代法學專業證書的改動,將為法學教育制度及加入法律專業行列方面,帶來嚴重影響。
律師會的新聞稿雖然提及設立統一執業試的目的,卻未有詳述需要設立統一執業試的具體因由,本院期待知悉有關原因和方案細節。
一如既往,本院期盼與所有持分者,包括本港法律界兩個專業團體,共商協力,令香港法律教育和培訓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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