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表有關香港野生生物貿易的報告
建議修改法例打擊非法販賣活動
2020年10月23日
非法及不可持續發展的野生生物販賣活動,對瀕危及易危物種帶來威脅。香港政府對相關的合法和非法活動沿用的法例和執行政策,對全球瀕危物種這個議題有著重大影響。
香港是野生生物的交易中心。於201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向《瀕危物種貿易公約》貿易數據庫提交報告,指出有超過350多種被列入瀕危物種貿易公約 (CITES) 的物種,從36個地區以超過40多種不同形式進口香港,當中包括活體動物、動物皮革及雕刻製成品。
中國一半的犀牛角和虎骨走私案經由香港中轉
2014年至2018年間,在中國大陸被起訴的野生生物走私案件中,與犀牛角和虎骨有關的案件中便有50%的違禁品是經由香港進入內地。
香港法例需將野生生物罪行定位為嚴重及有組織的罪行
為了有效遏止越來越多經由香港發生的野生生物罪行,必須根據《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第455章)將涉及野生生物的罪行定位為嚴重刑事罪行。此外,亦應加大力度打擊非法份子,防止他們利用香港的合法貿易途徑,將非法捕捉而來的動物「洗淨」,這包括改善動物供應鏈的追蹤措施,以監測活體動物的運送。
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Amanda Whitfort 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副總監(福利部)侯安娜博士,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優配研究金資助(No 17655316),於2017年起,就管制野生生物交易的合法和非法活動香港法例和政策的有效性,開展為期兩年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她們就當前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性,訪問了來自政府、學術界、非政府組織,和相關的貿易行業共12位持份者。所有被訪者均認為,由於合法貿易和非法走私野生生物的活動數量不斷增加,使得現行法例難以被有效執行。
研究人員將香港目前有關進口和擁有野生生物的法例和政策,與歐盟、美國和澳洲的最佳做法比較,並提出38項改善執法及提升相關法例和政策成效的建議,從而加強控制瀕危和易危物種的合法和非法貿易活動。這些措施包括修訂《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將野生生物犯罪行為包括在該法例內;找出特別容易造就「洗淨」瀕危物種的行業;制定打擊犯罪的具體行動計劃;實施嚴格的識別控制措施,以確保能有效追蹤所有活體動物供應鏈上的活動。
第586章《瀕危動植物物種保護條例》的修訂雖重要但未能帶來足夠的阻嚇作用
在2018年中,《瀕危動植物物種保護條例》完成修訂,並將野生動植物罪行修訂為可起訴罪行。然而,儘管在香港範圍緝破的野生生物走私案件價值以數百萬美元計,但根據《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涉及野生生物的犯罪行為仍未被視為嚴重罪行。
2013年至2019年間,香港海關共緝獲超過7.67億港元的野生生物,包括22公噸象牙(需要宰殺約3,000頭大象),70公噸穿山甲(從山甲片和屍體數量估算,超過138,000隻穿山甲被殺害)和66公噸其他瀕危物種(主要是爬行動物)。
儘管過去十年來緝獲量和價值有所增加,但香港未有對走私野生生物網絡作出過起訴
走私是一項跨國活動,通常涉及資源豐富的集團。然而,儘管香港成功緝獲了大量及高價值的走私物品,卻仍然沒有專門的調查小組及健全的法例起訴這類走私網絡。緝獲走私物品固然重要,但它不能被視為此類非法貿易活動已被成功控制的指標,只能從中察見經由香港發生的非法貿易活動的數量和規模。
儘管香港緝破的走私案件規模越來越大,尤其是從船隻集裝箱中緝獲的物件,但仍然未有野生生物販運者因洗黑錢相關的罪行而受到控告,亦沒有集團因走私野生生物而被起訴。導致此情況的直接原因是,香港政府繼續未能依據《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將野生生物罪行定性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如依據《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將野生生物罪行視作如其他走私犯罪行為一樣的嚴重罪行,即能增強調查工作的力度,從而有效應對香港日益嚴重的野生生物販運問題。因此,這項研究的主要建議是修訂第455章《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將有關野生生物的罪行列為特定罪行。
識別具高風險被用作洗淨野生生物的貿易
研究更指出,香港的合法貿易被用作非法販賣引來極大關注,這是由於大多數瀕危物種在供應鏈上的可追蹤性非常低。高度瀕危物種通過兩種方式非法進入香港:走私或「洗淨」。
走私
香港是高度瀕危和貴價爬行寵物的著名走私中心。未經許可入口的物種,經常被發現藏在飛機行李、過境卡車後方,以及進入香港水域船隻的船艙。此類走私動物活動帶來明顯和嚴重的動物福利問題,而且因為避開了檢疫控制,更會為香港市民和本地動物引來人畜共患疾病暴發的風險。
將非法走私物種「洗淨」
為進口動物安排報關時,瀕危和非法走私的物種經常與合法進口的物種混在一起,以逃避執法當局的識別。
香港每年進口的爬行動物多達100萬隻,用於食品和寵物貿易,但礙於其數量龐大和現行制度,因此無法確定其中有多少動物被出售,食用,拋棄或死亡。
物種進入香港後,持有執照的商人能夠利用現行制度的漏洞,輕易地將非法入口的動物「洗淨」。這些漏洞是由於政府在2006年放寬了對擁有許可證的要求,導致申請進口許可證和擁有物種許可證的數量在15年中下降了近90%。現在,個人托運或飼養場所如持有受控物種進口許可證,則在安排動物入口時不再需要為個別動物準備進口許可證,這讓犯罪分子更容易將走私物種「洗淨」。
改善活體物種貿易的可追蹤性
由於動物沒有個別的識認文件,無良商人可以聲稱野生捕獲的爬行動物、雀鳥和魚是由人工繁殖而來,或將非法採購的動物代替合法進口的動物,這些行為均削弱了香港在執行《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方面的努力。
「洗淨動物」活動過往在狗隻貿易及象牙貿易非常盛行,後來漁護署進行廣泛研究,改善了這兩種貿易的可追蹤性,堵塞了漏洞。
研究人員建議,必需對瀕危物種貿易的可追蹤性進行類似的研究,讓香港能追蹤所有受管制動物的可驗證合法來源,從而保障公共衛生、保護動物和確保動物福利。在2016年,漁護署的動物管理部門通過修改第139B章《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糾正了犬類交易中的類似問題,要求將狗隻的來源地、轉讓及進口、繁殖和銷售等資料妥善記錄。此類管制措施實應引用在瀕危物種的銷售活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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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Amanda Whitfort(電郵: whitfort@hk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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