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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的公佈造就了良機,讓法律界及本港市民大眾思考一下香港現有法律教育及培訓的架構和制度,以及其未來發展方向。報告書也提供了動力以改革及改進現有架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相信這份報告書為各界提供有用的基礎,方便它日後與各界開展進一步對話。院內人員將會盡力與業界有關人士合作,盡力為香港法律教育的更理想發展定出方案。
我們贊同報告書中大部分意見及建議: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提出毋須對法律界入職人士數目作出特定限制,或減少香港法律學生入學人數。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提出本科法律教育應同時加強通識教育及與法律相關的技巧和能力的培訓。為此,顧問人員指出必須改善師生比例;以及應給予大學較多資源以達致此目標。我們支持這個建議。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在法律教育價值、教學人員培訓及發展、公平接受法律教育及終身學習等方面的看法和建議。
我們跟顧問人員的最主要分歧在於他們就法律教育的職業培訓階段所提出的建議。我們同意他們提出的關於在職業培訓階段應加強律師的實務技巧培訓的目標及理想,惟:
- 我們不同意以全新的架構(即建議的四個月法律執業課程)取代現有架構(即PCLL【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是「最佳方法」;新架構在現階段仍是未知及未經考驗的想法,況且建議中負責此新課程的律師和大律師公會,亦未有開辦此等課程的往績可供參考。建議的法律執業課亦涉及重大財政成本及風險,且也未見得有哪些效益是不能通過改革現有PCLL課程而達到的。
- 我們相信現時開辦一年制PCLL課程的香港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均有能力及願意將PCLL課程加以改革,以達到顧問報告所建議的四個月法律執業課程的同樣目標,而且學生所要負擔的費用以及不明朗情況均會少許多。
- 我們在顧問人員上次來港訪問時,已向顧問人員及督導委員會成員講述我們學院已就PCLL課程開展一項大規模改革工作,當中包括三方面:
1. 引入一項新的「混合式資助」PCLL課程(以取代法律學院與專業進修學院原來的「雙軌式」PCLL課程,新制會將學費統一及較廉宜。
2. 為PCLL課程引入全新的統一收生制度,並由新的招生委員會專責處理,其成員將包括律師公會及大律師公會的代表。
3. 創設全新的PCLL課程,可以達致顧問人員所建議的法律執業課程的同樣目標,即加強律師實務技巧方面的培訓。
我們已準備了一份文件呈交法律教育檢討督導委員會,解釋我們為何認為:
- 顧問人員並未能就取消PCLL課程提出充分理由;
- 顧問人員就四年制法學士課程及其後四個月的法律執業課程,以及為非本地法學士畢業生而設的轉制課程所作的建議,存在著基本問題及矛盾情況;
- 我們所提出的PCLL課程改革建議,是香港法律教育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的最佳選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陳 弘 毅
法律教育檢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就顧問提交的「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訓:初步檢討」報告書作出回應
2001年08月10日
上述報告書(下稱報告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公佈。本文為港大法律學院就報告書內容的初步回應。
報告書的公佈造就了良機,讓法律界及本港市民大眾思考一下香港現有法律教育及培訓的架構和制度,以及其未來發展方向。報告書也提供了動力以改革及改進現有架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相信這份報告書為各界提供有用的基礎,方便它日後與各界開展進一步對話。院內人員將會盡力與業界有關人士合作,盡力為香港法律教育的更理想發展定出方案。
我們贊同報告書中大部分意見及建議: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提出毋須對法律界入職人士數目作出特定限制,或減少香港法律學生入學人數。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提出本科法律教育應同時加強通識教育及與法律相關的技巧和能力的培訓。為此,顧問人員指出必須改善師生比例;以及應給予大學較多資源以達致此目標。我們支持這個建議。
- 我們同意顧問人員在法律教育價值、教學人員培訓及發展、公平接受法律教育及終身學習等方面的看法和建議。
我們跟顧問人員的最主要分歧在於他們就法律教育的職業培訓階段所提出的建議。我們同意他們提出的關於在職業培訓階段應加強律師的實務技巧培訓的目標及理想,惟:
- 我們不同意以全新的架構(即建議的四個月法律執業課程)取代現有架構(即PCLL【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是「最佳方法」;新架構在現階段仍是未知及未經考驗的想法,況且建議中負責此新課程的律師和大律師公會,亦未有開辦此等課程的往績可供參考。建議的法律執業課亦涉及重大財政成本及風險,且也未見得有哪些效益是不能通過改革現有PCLL課程而達到的。
- 我們相信現時開辦一年制PCLL課程的香港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均有能力及願意將PCLL課程加以改革,以達到顧問報告所建議的四個月法律執業課程的同樣目標,而且學生所要負擔的費用以及不明朗情況均會少許多。
- 我們在顧問人員上次來港訪問時,已向顧問人員及督導委員會成員講述我們學院已就PCLL課程開展一項大規模改革工作,當中包括三方面:
1. 引入一項新的「混合式資助」PCLL課程(以取代法律學院與專業進修學院原來的「雙軌式」PCLL課程,新制會將學費統一及較廉宜。
2. 為PCLL課程引入全新的統一收生制度,並由新的招生委員會專責處理,其成員將包括律師公會及大律師公會的代表。
3. 創設全新的PCLL課程,可以達致顧問人員所建議的法律執業課程的同樣目標,即加強律師實務技巧方面的培訓。
我們已準備了一份文件呈交法律教育檢討督導委員會,解釋我們為何認為:
- 顧問人員並未能就取消PCLL課程提出充分理由;
- 顧問人員就四年制法學士課程及其後四個月的法律執業課程,以及為非本地法學士畢業生而設的轉制課程所作的建議,存在著基本問題及矛盾情況;
- 我們所提出的PCLL課程改革建議,是香港法律教育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的最佳選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陳 弘 毅